亲,双击屏幕即可自动滚动
第十一章 喜获至宝,蓬莱仙境!
    第十一章:喜获至宝,蓬莱仙境!

    见到茶树妖发飙了,所有人都认真了起来。

    以往被当做底牌的本命法宝,本命神通,齐齐出现,然后毫不犹豫的轰向了茶树妖。

    而那茶树妖自然不甘就这么挨打,拼命运转本命神通,万千茶叶齐齐迸出。

    “轰轰轰!”

    震耳欲聋的响声回荡着。

    霞光不断,恐怖的威压是一波接着一波的来,战斗波及数万里。

    而魏旭,此刻则是坐在百里外的一座山上,饶有兴趣的观看着这一幕。

    倒不是他不敢上,只是觉得欺负这些人实在是没意思,反正都要死,不如自己省点力气,最后补刀就完事了。

    这一看,便是三天。

    三天里,战斗就没有停息过,而那至宝出世所散发的霞光,也是在不断的淡化,消失。

    最终,战斗结束。

    以茶树妖为中心,方圆十里,地面全部都凹陷了数千米。

    魏旭见状,笑了笑,然后起身拍了拍灰尘,便一步迈出,走到了茶树妖的面前。

    茶树妖此刻,看起来很是凄惨,万千茶叶仅剩百分之一不到,树躯上没有一处完好的地方,绿色的血液通过伤口不停地流出,宛若是瀑布一般。

    然后魏旭又看了看那活下来的四人。

    他们的状态也很是凄惨,全身上下没有一块好肉,气势萎靡无比,好像随时要死掉一般。

    而看到魏旭出现,他们个个都跟见了鬼一样,长大了嘴巴,一脸的不可思议。

    “你竟然没死?!”

    “不可能?哪怕是他距离我们有百里远,也会被我们战斗时的气势所波及,尤其是他不过太乙金仙之境,连续三天的气势镇压,合该被震死了!”

    “我堂堂大罗金仙,今日竟然要死于此等宵小手里吗??!”

    “哈哈哈,我就知道,我就知道你这个小人不会有事!我就知道!”

    “哈哈哈,都被骗了!都沦为棋子了!不管是你也好!我也好!最后只是为他徒做嫁衣!!”

    听着那些大罗金仙的话,看着出现在眼前的魏旭,原本即将死掉的茶树妖,此刻回光返照,大笑着说道。

    笑的十分畅快,十分凄凉,而后看着魏旭,眼神怨毒:“我诅咒你!诅咒你不得好死!哪怕我将死,但是我仍会在死后,化身冤魂,终生纠缠于你!扰你突破,扰你修行,让你心魔滋生,横死当场!!”

    言尽,这茶树妖便带着浓浓的怨毒死去了。

    魏旭的表情自始至终都没有变化,甚至,还掏出七星玲珑刀,将那四个苟延残喘的大罗金仙给补掉了。

    随后迈开步子,向着至宝那里走去。

    三息过后,魏旭出现在沙滩上。

    二十四颗珠子就静静的躺在那里,攥成一串,散发着五色豪光。

    “好宝贝!”魏旭眼前一亮,然后捡起。

    二十四颗珠子入手的那一瞬间,魏旭感觉自己手里一沉,好像是在端着四方大海一般!

    先天灵宝!定海神珠!

    可衍化二十四诸天,收物摄人,哪怕是后天功德灵宝,在此物面前都毫无抵抗力!

    魏旭盘膝,将其炼化。

    感知到此物具有自己的神识后,魏旭满意的点了点头。

    “恭喜道友收获此宝!”红云在一旁庆祝着。

    作为天地间第一抹红云所化,他的内心就和云一样,纯净无比,不掺杂任何污秽。

    “嗯,不知红云道友接下来要前往何处?”魏旭点点头,问道。

    “不知。”

    “既如此,不如与我一同寻找仙岛可好?”魏旭问道。

    “不了,我这人喜欢到处行走,不喜欢为了某样东西而特意的寻找。”

    “原来如此,那倒是我唐突了。”

    “无妨,今日吾等就此别过,若有缘的话,他日还会相见,道友,吾去矣!”

    红云说罢,变化为了一团祥云飘向了远方。

    而魏旭则是收起了定海神珠,向着海的远方飞去。

    这一飞,不知飞了几万里。

    而没过多久,魏旭便发现自己的面前,浮现了一团迷雾。

    “到了!”

    魏旭自语道,然后法力在眼睛上孕育,看着前方。

    前方正有一岛,广阔无比。

    其上物色皆白,黄金白银为宫阙,珠轩之树皆丛生。

    此为蓬莱仙岛!!!

    魏旭笑了笑,向前走去。

    “砰~”一声轻响,魏旭的面前泛起了涟漪。

    “竟还有护岛大阵,呵,不愧是仙岛!”魏旭笑了笑,然后挥起拳头,法力运转,直直的砸了下去。

    “嘭!”大阵破碎,魏旭缓步进入,看着周围的景色,脸上带着满意之色。

    此地用来当做道场,最好不过了!

    同时,还能验证心里的一个想法!

    ..........................................................................

    PS:新人新书,求鲜花、求推荐票、求打赏、求一切支持!跪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