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章
之后的几天,倒是风平浪静。
不过有一天,网络上突然出现了一大堆黑苏诗诗的话题,说苏诗诗是因为贪图那个神秘的叶总的钱财,才会跟他在一起的!
这些话题,迅速占领了各大热门话题榜单,千度搜索榜单。
一堆的V博大V,纷纷转发这个话题。
明星傍大款,这种老生常谈、见怪不怪的话题,竟然会在一夜之间,占据各种热门榜单。
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其中不简单。
有人在搞苏诗诗!
当赵雅气愤地将这件事情告诉苏诗诗的时候,苏诗诗立马就做出了反击,发了一条V博。
V博内容很简单,苏诗诗只是说明了自己喜欢的是叶凡地才华,而且,她还列出了她在《歌手》所唱的歌曲之中,很多首歌都是叶凡写的。
包括《小幸运》、《莉莉安》、《诗小姐》、《斑马斑马》等等!
网友们看到苏诗诗发的V博动态之后,纷纷震惊了。
“什么,我最喜欢的《小幸运》,竟然是叶总写的?!”
“不会吧?这么说来,网络上近期 火爆的那个民谣创作者,艺名宋荒野的艺人,竟然是叶总?”
“难怪,我说我在网络上怎么搜索不到宋荒野这一号人物呢,原来,只是个艺名!”
“卧槽!夜总长得帅就罢了,还有钱,有钱就罢了,还那么会唱歌,会唱歌就罢了,还会作曲填词。我的天,这让我们其他男人怎么活啊!”
“《莉莉安》、《诗小姐》,我的最爱,第一次听就听哭的歌曲!”
“我也是,我一直以为自己喜欢摇滚、重金属之类的音乐呢,没想到底子里最喜欢的竟然是民谣!”
“这么说来,《诗小姐》是叶总专门写给苏诗诗的喽。叶总和苏诗诗的爱情,太浪漫了吧。姐什么时候可以拥有这么浪漫的爱情呢。”
“楼上的小姐姐姐,我可以的!”
“滚!”
“首先,你得有叶总一般的颜值。”
……
……
苏诗诗发的V博,不仅有力的反击那些黑她的话题,而且,让网友们纷纷对叶凡的才华感到惊叹!
有钱、长得帅、会唱歌,还会自己作曲填词,这么完美的男人,简直没谁了!
当然,并不是所有网友都这么认为的。
原本,因为被封号,而蹦跶不起来的流量明星的NC粉丝们。
看到那么多黑苏诗诗的话题之后,再次活跃了起来。
甚至在网上带节奏,说苏诗诗在出道成名前,有很多黑料。
被老总包养,在奢侈品牌店,和某女明星耍大牌、打了女明星等等啦。
这些所谓的黑料,明显都是谣言,就算不是谣言那些,也有故意夸张的成分。
而且,这一次,他们貌似还得到了某些人的暗中支持。
有人为他们提供了大量内部账号,甚至还有资金。
内部账号,就算封了,只要资金到位,照样可以立马解封。
于是乎,他们在网络上,肆无忌惮的攻击起了苏诗诗来,甚至,还牵扯上了叶凡。
他们说叶凡,利用自己有权有势,有好几百亿的存款,买通了芒果台的领导,给苏诗诗开了后门。
甚至,连《歌手》最后的总冠军,都是用钱替苏诗诗买来的!
这些言论,自然是引来了苏诗诗的粉丝,甚至是路人网友的强力反驳。
毕竟,苏诗诗在《歌手》最后一期的表现,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她不管是在唱功上,发挥上,还是歌曲的选择上,都比其他歌手做的 更好。
何况,还有叶凡这个真正的“歌神”当她的帮唱嘉宾,那种直击灵魂的歌声,令所有看过《歌手》最后一期节目的观众们,至今都沉醉在其中!
网友们认为,苏诗诗之所以能夺冠,靠的是她的实力,当然和她请来的帮唱嘉宾也有一定的关系。
说她的冠军是用钱买来的?放屁!
然而,NC粉之所以号称NC粉,是因为他们脑残啊!
他们才不会去相信这些摆在眼前的证据和事实呢,他们只会一厢情愿的相信,谁危及他们的爱豆(偶像),他们就跟谁急!
甚至,不惜为此误伤友军。
所以,网络上,距周天王之后,又爆发出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队友们大战流量明星NC粉的网络大战!
不过,任由网友们摆事实、讲道理,那些NC粉压根就不理会。
他们就拿苏诗诗一个刚出道的新手歌手,竟然打败了6位成名已久,颇有实力的前辈歌手,获得了《歌手》冠军这件事情,使劲黑苏诗诗。
说如果没有暗箱操作,苏诗诗一个刚出道的新人歌手,凭什么能拿下冠军。
这件事闹到最后,就连参加《歌手》的另外6位歌手,以及帮唱嘉宾都看不下去了。
最先发V博公开支持苏诗诗的,自然是港城女歌手琪琪。
她站出来之后,李刻勤、林之象夫妇、黎天王等等,也纷纷站出来,表示,苏诗诗能获得《歌手》的冠军,确实靠的是她自己的手里,他们可以用自己的人格担保,他们没有半点放水!
他们都站出来,替苏诗诗证明她的清白了,那些NC粉们总该就此作罢了了吧?
如果你这么想,那就当真太小看了他们的脑残了!
NC粉们压根不信,说他们是因为收了那位叶总的钱,才站出来帮苏诗诗说话的。
这些脑残愤懑,甚至,跑到那些站出来的帮苏诗诗说话的歌手们V博下面去攻击他们,就连刚开V博的林之象夫妇都不放过!
气得林老前辈,直接让人把V博关了!
最后,就连《歌手》这个节目的总负责人,鸿涛导演都看不下去了,站出来帮叶凡和苏诗诗说话。
甚至芒果台都在他们的官网上,发布了一则通告,表示,《歌手》的冠军,都是观众投票选出来的,没有任何暗箱操作,更不存在用钱买冠军这一说法。
对于某些网友的恶意造谣,他们会保留追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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