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此时在直播间之内,快速划过的弹幕几乎填满了整个屏幕!
“25号林词很明显是去了白马寺!”
“这还有什么好问的?死者怎么可能死在25号?”
“破案者们到底是在干嘛?”
“这林词到底是什么门路啊?关队都要给面子?”
“故意判断错误了死者的死亡日期吗!?”
“警方是在下什么圈套吗?会不会是有什么深意?真就不能直白点呗?”
不只是观众们,节目组的工作人员听到关宏山此语时也很是不解,有人怀疑是警方判断错了死亡时间,也有人认为是警方有其他深意。
一台二台的两名导演对视了一眼,都从彼此的眼神之中看到了些许的疑惑。
对于死亡日期25号,他们总觉得哪里不对劲,似有蹊跷,但仔细想想又好像没什么问题……
便再没有深思。
毕竟,为了保证无数人的观看体验,他们哪里来得及想那么多?
更何况他们要保证绝对的客观!
不能产生任何的意识导向……
然而此时……
当疑惑诞生的时候,想要主观的客观其实就已经出现了问题……
他们此时此刻,已经隐隐的开始有些质疑破案者们了。
……
1号审讯室之中——
关宏山此时眉头皱的极紧。
他完全没想到林词竟然说出了这样一番话。
去了白马寺?
10月25日去了白马寺?
可是刘振的死亡时间正是10月25日……
难道不是林词?
在这一瞬间,关宏山只觉得自己的思路变得有些混乱。
尤其是林词表现出来的坚定意志,更是令他开始有些怀疑自己之前的判断。
可是马上的,他眼神之中的疑惑就再度变成了坚定。
“你说你10月25日去了白马寺是吗?”
“那是什么时候回来的?”
林词也是如实回答道:“我们在山上住了一晚,第二天晚上到的家。”
“住了一晚?”
关宏山皱了皱眉头。
如果说25号在山上住了一晚,那么就和他们预估到的死亡时间完全错开了。
林词点了点头。
紧接着,他无奈的开口说道。
“我们25号去听经,晚上住客房,翌日吃素斋,然后看佛法……”
“关队……你还有什么问题吗?”
关宏山眯了眯眼睛。
听到林词的回复之后,他心中立即变得更加笃定了起来。
这个林词绝对有问题!
所以关宏山没有犹豫,他很迅速的继续开口问道。
“去听经?”
“听的什么经?”
林词也是立即回答:“金刚经。”
“住了一晚……在什么地方住的?那天天气如何?”
林词继续道:“在寺里的客房,是个大通铺。”
“天气……应该是晴天吧……这个记不清楚了。”
关宏山一边用笔刷刷的记录着,一边再次问道。
“你们吃的素斋都有什么?”
林词说道:“全豆腐宴席,干果之类的。”
“我们是第二天下午在山上看和尚日常操练,然后太阳快落山的时候才下山。”
“到家里时天已经完全黑了。”
“关队,没必要再细节了吧?”
关宏山没有理会林词的话,他只是继续问道:“你们座的什么车回家?”
“是否有人作证?”
林词点了点头:“当然有人作证。”
“我们做的大巴回家。”
“从花城区到白马山也就只有那么一趟车。”
听到这些话,关宏山原本正刷刷记录着的笔突然间停下了。
他抬起头来看着林词,眼神之中有些疑惑。
有人作证?
做什么证?帮你们做伪证吗?
他不明白为什么林词会这般自信,但是他很清楚,这之中必然是有问题的。
导演看着双方如此对视,两名导演福灵心至,立即默契的开始了在运镜上的操作!
“给双方镜头!环视!”
“音乐起!”
“a组3号机位拉远视距!切换f组1号机位!”
“展现广角镜头!”
“abcd组收音播放!”
“开始!”
随即,镜头从林词的视角转向了关宏山,紧接着视角拉开离开了一号审讯室。
而观众们也立即看到了四间审讯室之内的各自的情况。
紧接着,在直播中同时响起了其他三间审讯室之中的声音。
似乎有无数句话同时响起,一时间十分冗杂。
其中有秦浩然的声音:“你……你在十月……二十五号时在哪?”
有秦铭的声音:“你是二十六号什么时候回的家?是否有人作证?”
有江雨的声音:“当然有人作证!”
有陈微微的声音:“我们全家都在白马寺!”
此刻所有声音都停止了,审讯室内死一般的寂静,只有问答声此起彼伏,气氛愈加压抑与沉重。
紧张感以及交锋的感觉凸显的淋漓尽致!
……
此时此刻,观众们看着这一幕,却是感觉到了几分怪异。
“到底怎么回事?”
“为什么会进入这样的节奏?”
“这也能错判死亡时间吗?”
“破案者们在搞什么!?”
而镜头此时已经切换进入到了2号审讯室之中。
吴罪正严肃而不失温和的看着面前的林依依。
继续着之前的话题。
“小朋友……”
“你们第二天中午吃饭……吃的什么啊?”
“还记得吗?”
林依依听到吃,突然来了精神。
她的那张小脸上洋溢出了幸福的表情。
“吃的素斋豆腐!”
“素斋豆腐好好吃啊!!”
……………………………………………………………………………………………………………………………………………………………………………………………………………………………
ps:新人写书不易,每天保底五章,每天都会尽力爆更。如果每日数据涨幅给力,别的不说,熬夜也要写出来。求鲜花,求评价票,求打赏,求一切支持,感谢大家,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