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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四个焦点
    张汉的这份诉状在事实表述上几乎是简略到了不能再简略的地步。看得被告方的两位律师直皱眉。

    “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如需要答辩期,今天休庭,待答辩期届满后再择日开庭。若被告不需要答辩期,则可今日继续开庭。”陈小瑕向被告方交待权利。尽管被告方有两位律师在庭,对于诉讼权利都是清楚的,法官仍然向其释法。从而满足必要的程序需要。

    “不需要。”宋赵二人互相看了看。鉴定结论出来以后,诉讼请求有变化是两个人早就预料到的。而两个人预先制定的攻击局面,却是原告不一定考虑到的。

    今天两个被告态度已明,要是休庭择日再开,很可能对方就会有所准备。这才是问题的真正所在。律师之间的斗争本就是各种阴谋阳谋的比拼。这个时机,也许是两个被告最好的机会了。

    “好,那由两个被告进行答辩。”陈小瑕对于两个被告的态度倒是有些意外。诉状的内容变化,被告一般是需要时间来应对的。旋即她也明白了被告两位代理律师的意思。

    “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本案发生时间为2016年,至今已经四年。本次起诉的实体权利损失均发生于2016年,在今年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赵铁汉首先提出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白山远华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理论之前已经说过,这里不再复述。同时,我们也发现原告在第一次出院之后没有按照院方的意见进行继续治疗。这种不遵从医嘱、不配合医疗所导致的损失扩大,其应自己负责。”

    不配合医疗产生的损失扩大,这才是宋海方的大招。宋律师综合研判了案件的形势,他认为案件的最终结果并不难推断。重新鉴定,被告虽然极力反对,法院仍然支持了原告的申请。鉴定结论一出,就很难推翻。

    虽然被告绝对不会认可这份新鉴定,可是在诉讼中一味冲撞法院并不是什么好事。毕竟裁判的权力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也许在影视剧中,你可以看到一个律师可以在诉讼中大杀四方,在现实中没有一个法官会容忍律师在自己的案件里的冲撞。

    这也是宋海方选择赵铁汉的原因。这些冲撞法官的事情让赵铁汉去做。自己做的就要委婉一些,不是直接对抗,而是给了法院一个新的裁判方向,当然这个方向一定是有利于被告的方向。

    “不配合医疗!”苏本质有些愣神,在他的脑海中回想到了自己把准备的出庭资料交到韩光明手里时的情景。

    “对,就是不配合医疗。本质,你准备的出庭资料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不配合医疗?”苏本质有些奇怪。

    “是的。你仔细看张汉的出院诊断中,有一条就是建议其到上级人院营养神经,进一步治疗。”韩光明把第一次出院的病历最后面的出院诊断拿了出来。

    “张汉的颅脑损伤是不可能完全治愈的。当时能够保住命就已经是非常好的结果了。通市医院建议其到省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也是考虑到病情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韩光明说道。

    “那为什么不进一步治疗呢。”苏本质问道。

    “你说的对,这就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也将是被告方着重的攻击点。”韩光明说道。

    “那我们将如何应对?”

    “是呀,如何应对,我们需要事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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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之间的斗争就是这样,互相猜测对方手中有什么样的牌,然后准备对方无法掌握的底牌。这完全是一种智慧的斗争,有的时候苏本质也在考虑自己什么时候能够达到职业律师的水准。

    很明显宋海方觉得自己成功准备了一场突袭。苏本质却知道,原告方早就准备好了充足的弹药来准备。这场突袭不但不会影响原告,反而会成为被告失败的最后一根稻草。166小说

    “现在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陈小瑕看了看原告席的韩光明,被告席的赵铁汉与宋海方。这个小小的交通事故纠纷集合了三个律师在这里,也算是少见了。

    “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本案重新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对于伤情变化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四、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陈小瑕确定了四个争议焦点。

    “原告于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没有。”

    “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刘伟没有。”

    “被告保险公司没有。”

    “下面进入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有的人对于这个说法有误解,认为整个案件都是因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才成立的,所以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事实还真不是这样。

    一个诉讼中,被告也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也应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责任。比如说赵铁汉主张本案超进诉讼时效。那么当然就应当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刘伟提供的第一份证据,是本案事故的事故认定书。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间在2016年初。本案再次起诉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赵铁汉说道。

    “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刘伟的意见。”宋海方说道。

    “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告对于被告刘伟提向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的证明作用有异议。”

    “原告认为事故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一个文书,不具备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明作用。”

    严格来说,韩光明对诉讼时效的主张根本就没有准备。一个人的思维毕竟是有死角的。他不能就所有的可能都有所准备。不过,他做为一个律师,觉得对诉讼时效的攻击并不专业。也许一些普通的当事人会对这些事情说不清楚。那些真正的职业律师应当选择一些真正的软肋进行攻击才对。

    就韩光明来说,诉讼时效问题根本就不需要准备,他有充分的自信,可以轻松应对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