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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移山倒海
    “第二,张汉的伤情出现反复,是客观现实,不应当成为否认白山远华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的理由。”

    “张汉的伤情不稳定,这是一个客观的现实。不论是白山中高司法鉴定中心,还是白山远华司法鉴定中心,在做出自己的鉴定意见时,都需要根据张汉的真实伤情进行鉴定。”

    “如果张汉的伤情不稳定,出现了加重的情况。那么两份鉴定也一定会体现出这种情况。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二被告关于两份鉴定意见内容差异,属于相互冲突的意见,其实并不妥当。原告认为,鉴定意见中伤情的差异,鉴定书本身也进行了分析说明。两份鉴定意见中的伤情差异,是符合现实情况,符合科学规律的。被告以此为由质疑鉴定书的准确性,是不成立的。”

    “第三,关于鉴定程序。”

    韩光明关于鉴定意见的前两点意见,其实已经够陈小瑕使用了。只要是鉴定书本身是正确的,法官就有采纳的理由。总不能说,明知第二份鉴定鉴定更符合实际情况,法官就是不用吧。

    但这个韩光明还有第三点,确实让陈小瑕大喜过望呀。这个韩光明连程序问题都替法官考虑到了。

    “第三,本案的鉴定程序不存在问题。”

    “重新鉴定的限制性规定,在本案并不适用。所谓重新鉴定,是因为前一鉴定出现了问题,必须再次鉴定。这种重新鉴定的程序是不能随便开启的。这一点,我是赞同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宋海方律师的意见的。”

    韩光明说到这里笑了笑,他这哪是赞同宋海方的意见,这纯粹是恶心一下宋海方而已。

    “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虽然都是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由于原告伤情的变化,实际上两个鉴定面对的伤情不是一个伤情,鉴定对象是存在差异性的。”

    “这小子是要玩移山倒海!”韩光明刚刚提出的前两点意见,就已经让二被告全线溃败了。现在韩光明主动提到了程序问题,还提出了鉴定对象的差异性,宋海方哪能不知道韩光明的用意。

    韩光明这是明确要把两个鉴定意见间的关系切断。这样白山远华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就不是对白山中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的重新鉴定。不是重新鉴定,也当然不会存在重新鉴定的各种限制。

    “移山倒海,把争议问题移出争议区,从而让问题不再争议的办案手法。这种手法,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既然已经成为了争议焦点,法律定性就基本成型。这个时候,还能通过专业能力把问题重新归类,移出争议区域,那是需要足够的专业能力的。”通市中院小会议室,一位法院正在向旁边听审的法官说道。

    韩光明并不知道,本次庭审采取了直播方式,信号早就传到通市中院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只要是没有开庭任务的,都来到小会议室看本次审判的直播。

    “今天是什么案子呀。”民庭法官孙一民问刚才正在向自己讲解的移山导海的郑周法官问道。

    “这你都不知道。这不是东区法院'等三年'案件吗。”

    “这就是'等三年'呀,我还真得好好看看。这个案子要是二审说不定到谁手里呢。”孙一民说道。

    “等三年”,是张汉案件在通市中院的代号。这个代号的由来,就是因为一个鉴定申请足足等了三年也没有鉴定成的案情。这个代号可不是法官对这个案件有所轻视。而是因为这个案件太特殊,所以才有了专门的代号。你要普通案件,在法院也就是一走一过,根本就不会存在所谓的代号。

    “是呀等三年,不白等呀。这次原告方请了个高手,这个移山倒海用的,多少年都不见呀。也算是开了眼界了。”

    “原告请的是谁呀。”

    “韩光明。”

    “那个办扑克牌案件的。”

    “就是他。”

    “早就听说他了。不过他办扑克牌案件,主要是与检察院、公安他们打交道。今天倒是可以看看他民事案件的功底了。”

    一听原告律师是韩光明,孙一民就更有兴致了。

    “如果鉴定的对象不同,那么这两个鉴定之间的关系就不是重新鉴定关系。也就是说两个鉴定是分别独立的两个鉴定。一个是三年前伤情的鉴定,一个三年后伤情的鉴定。”

    “二被告提出,三年前张汉的伤情就有了一个鉴定结论。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对张汉的伤情进行鉴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个意见,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导向而提出的。”

    “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就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如果三年前的鉴定与三年后的现实情况不相符,那么我们就对三年后的现实情况视而不见了吗。我们在审理的案件是三年前的案件,还是三年后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三年前提出的,还是三年后提出的?”

    韩光明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揭露了案件的本质。这个案件的确是起始于三年前。但三年的时间,案件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这些变化的事实,难道要视而不见吗?

    “三年的时间,可以产生很多变多。三年的时间,原告的伤情出现了恶化。这种伤情的变化是具备法律意义的,也是存在法律效果的。为什么本案的鉴定结论不能体现这种具备法律意义的现实变化,为什么这些现实变化不能成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也许二被告对于三年间,原告伤情的变化,心有不甘。因为如果案件在三年前就解决的话,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不会今天这个数字。赔偿的数字翻了三番还要多一些,这让谁也不可能无动于衷。但这个责任,应当谁来负。是谁在一再拖延案件审判的进程,是谁在为原告正常申请鉴定一再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