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佳人,芳龄廿六,欲赴瑞幸之肆,求一职以展才。及至面试,店主询其年岁,闻之则叹曰:“吾肆所求,皆青春洋溢之辈,恐汝年稍长,难与共语,且超吾预算所限。”女闻之,心甚不平,思及此前未尝闻有年岁之限,徒耗光阴与心力,遂慨然曰:“若欲揽零零后之英才,直言之可也,何必以老相称,伤人心乎?”言罢,怅然若失,盼瑞幸能秉持公道,勿以年齿、性别之微末,轻判人杰。
瑞幸总部闻此风波,客服答曰:“吾司未有明文,限定年岁。”众议纷纭,有论曰:“企业若行歧视之举,良才或因此错失,职场之门渐窄,则劳力渐稀,成本必增,非长久之计也。”
律师据律而析:“凡用人者,当以工作之本质需求为据,不得以地域、性别等无涉要务之由,妄加分别,致生歧视。若劳动者以此诉诸公堂,以平等就业之权受损,求偿于雇主,法当援手,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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