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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章 中国“体系外变革者”角色与“一带一路”倡议
    【内容摘要】二战之后,在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内,中国的角色首先历经了从“体系外革命者”到“体系内改进者”转化过程。时至当下,中国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践行其内生的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中国又开始逐步获得“体系外变革者”的新角色,而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扮演这一新角色的重要平台。随着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体系内对中国实行规则上打压的不断升级及对华经贸关系政治化的持续加剧,中国在体系内存在的空间不断被压缩,甚至还有可能被挤至体系外。鉴于此,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通过“一带一路”平台推动和引领创建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稳定中国外部经贸环境具有深远的特殊意义。

    【关键词】国际经济秩序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角色 互利共赢 “一带一路”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导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是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其以一系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体系为表征,因循市场化导向的“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即依各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弱决定其可得收益的大小。该基本逻辑构成战后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变化发展的一条主线。围绕对“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的修正,可以清晰地梳理中国之于既存国际经济秩序的角色演变过程。

    首先是中国的角色从历史上“体系外革命者”转化为其后“体系内改进者”。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南北经济实力差距巨大,发展中国家整体上处于积贫积弱状态,从既存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中所获收益甚少。由此,发展中国家兴起了波澜壮阔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主张以“权威导向分配”体制取代“市场导向分配”体制。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国与发达国家几无经贸往来,属于“体系外国家”,但是,中国坚定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既存国际经济秩序开展除旧布新式斗争,具体扮演的是“体系外革命者”角色。

    然而,既存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成就的广阔世界市场,为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提供了可利用的外部条件。因此,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逐步融入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成为一个“体系内国家”。诸如,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尤其是从1986年至2001年,中国又完成了从“复关”到“入世”的艰难谈判历程;等等。随着中国的发展,自身经济实力不断提升,依“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从既存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可获得的收益持续增大。缘于此,对于既存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中国不再承续历史上激进的“革命者”角色。

    晚近,随着全球经济实力的“南升北降”,按照“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新兴经济体所得收益总体上处于上升态势,这就意味着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性趋于降低。尽管如此,收益分配对经济实力仍属低下的发展中国家依然存在不利结果。鉴此,中国主张应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其中的“更加”一词表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虽已具有一定公平合理性,但仍需在体系内做出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改进。鉴此,中国开始扮演“体系内改进者”角色。于是,对于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中国实现了从历史上“体系外革命者”到晚近更为和缓的“体系内改进者”之角色转变。

    中国作为一个“体系内改进者”,其具体所指乃是,在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自由主义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内,南北矛盾长期存在,并始终构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的一大主题。然而,因受现行秩序的框定,发展中国家很难在体系内对既存的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造,故中国只能针对其中仍然存在的南北国家间不公平不合理的收益分配状况,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诉求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应该说,这样的改进虽然突破了“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在贫富国家之间一体适用的状况,但并未改变该基本逻辑本身,就其性质而言,仍然只是谋求该基本逻辑适用的一种例外情形。时至当下,中国大力倡导并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延续“体系内改进者”原有角色的同时,又开始逐步获得了“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后者集中体现在中国推动和引领构建的“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之中。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意味着要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对发达国家主导的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本身进行改造,而不像扮演“体系内改进者”原角色那样,只是谋求该基本逻辑之适用对发展国家形成一种有利的例外情形。“体系内改进者”原角色和“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的叠加,使得当下中国渐成一个“跨体系国家”。

    对于中国参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重构或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学界已多有研究,但很少清晰地区分中国在体系内和体系外扮演的两种不同角色。有鉴于此,本文首先提出中国作为一个“跨体系国家”的概念,然后以国际经济秩序构建依循的基本逻辑或基本准则为主线,引入“体系内改进者”和“体系外变革者”的类型化方法,选择与“体系内改进者”相比对的视角,体察中国获得“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的缘由,论证中国成为该新角色的实践,并厘清中国扮演该新角色的寓意等。无疑,结合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阐明中国发挥“体系外变革者”作用所蕴含的义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显然,“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这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当下美国等西方国家视中国为战略竞争或制度竞争对手的情形下,中国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以此探索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的新模式,将与西方国家主导的现行国际经济体系形成越来越明显的制度竞争态势。缘此,以“一带一路”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为主要研究对象,阐释中国发挥“体系外变革者”作用的机理,同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之缘起与“一带一路”倡议

    2013年,中国正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主要途径是构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伙伴关系;而伙伴之间新型国际关系的构建,其核心是实现互利共赢。不言而喻,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乃是中国以一个大国的站位,放眼全人类和平与发展之大计。由此,对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中国主张国家间互为合作伙伴,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其意应解读为,“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具体而言,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具有内涵上的根本性和外延上的普适性之特征,构成对发达国家视其他国家为竞争对手,以致主张相互间需适用“实力界定收益”旧有逻辑本身所进行的一种修正。

    一则,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具有内涵上的根本性特征。观其深意,该基本准则显然不是主张各国完全依自身经济实力的强弱决定其可得收益的大小,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强调一国“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从而打破了“实力界定收益”旧有逻辑,其反映的是中国倡导在“平等均衡”基础上建立国家间伙伴关系的基本利益观;易言之,中国主张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具有一国“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之根本内涵,不仅仅对“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已有例外情形——为发展中国家诉求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肯定和支持,而且是对该旧有逻辑之本义做出的一种修正。二则,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具有外延上的普适性之特征。中国倡导该基本准则,题中之一意为,“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由此可见,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当然适用于南北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即在富国与穷国之间“变赢者通吃为各方共赢”,但又不限于此,其适用位域及于各国之间在合作伙伴下的所有国际经济关系。

    正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以国家间伙伴关系内生的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全方位、实质性地影响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已促使中国超越“体系内国家”原有定位,进而展现出一种“跨体系国家”的新姿态;亦即,在延续晚近作为“体系内改进者”既有角色的同时,现在中国又开始逐步获得了作为“体系外变革者”的新角色。应当明确的是,将中国定位为一个“跨体系国家”,表明中国仍然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体系之内;相应地,中国当然应继续扮演“体系内改进者”既有角色,从这一面向进一步推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支持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例如,2014年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入世”后积极推动、参与并支持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作为wto多哈回合的第一项早期收获成果,该协定的最大创新之处是,给予发展中国家“点菜式”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

    然则,因势而论,当下,中国如完全困守于“体系内国家”传统角色,不敢越雷池一步,就难以充分运用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以其内涵上的根本性和外延上的普适性,推动和引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变革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

    第一,现时,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相对衰弱趋势的加剧,加上受到反全球化逆流的阻却,发达国家正在逐步丧失进一步推进国际经济自由化的动力,即已出现所谓的“全球化疲劳”状态。此等大势不改,发展中国家要求变革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在体系内恐怕很难得到发达国家的积极回应。被确定为“发展回合”的wto多哈回合濒临死亡,以及目前wto改革进程步履维艰,就是一大明证。

    第二,发达国家认为,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存在严重的“后来者问题”。详言之,作为全球经济自由化进程的更早参加者,发达国家的市场开放已达很高程度;相反,发展中国家,特别其中的新兴市场体,经济实力虽已快速提升,却因加入全球经济自由化进程较晚,市场开放水平仍然偏低。因此,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放的责任应当单方面转移给发展中国家。既有如此成见,当下,要防止发达国家减损发展中国家在现行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内的既得权益,已非易事,遑论像特朗普执政期那样有着偏执般的谬误认知,反指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受到了以wto为基础的现行国际贸易体制不公平对待,据此要求取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并进而提出其他国家应实现向美国对等开放市场的极端诉求。既如此,现时要进一步促使发达国家接受正确义利观,在体系内遵循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为顾及发展中国家利益而减让其认为应得的收益,几无可能。

    第三,毋庸讳言,随着经济实力的“南升北降”,虽然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软硬实力优势已然收窄,但发达国家对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控制能力并未丧失。此时,哪怕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推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改革的意愿,中国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在体系内实现自己的变革目标,恐怕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程度。例如,201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未能就新一轮份额增加和调整达成一致,该项改革被推迟到不晚于2023年底。预计经本轮份额增加和调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比例可能会有所提高,但美国事先已经表明,应确保美国继续维持对该国际经济组织重要事项单独否决的权力,否则,美国极有可能会阻止任何改革方案的通过。

    最后,中国在体系内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诉求特殊与差别待遇,实际不过是谋求“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项下的例外情形,即专就南北经济关系对该基本逻辑之适用进行一种有限修补;而中国倡导以互利共赢基本准则推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变革,乃是以其内涵上的根本性和外延上的普适性,修正“实力界定收益”旧有逻辑的固有之义。然而,积弊难返,要在现有体系内达到这样的修正目的,即便可能,也势必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既然在体系内致力于实现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变革,很难突破既成体制的固囿,那么,为了充分践行互利共赢基本准则,要求中国从现行体系中破茧而出,选择从另一面向——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为此,中国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可谓势在必行,也势在可为。

    对于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中国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乃是建立在时下中国软硬实力已获大幅提升的基础之上。随着自身迅猛发展,中国综合实力上升最快的部位当属国际经济领域。就其中的硬实力而言,中国现已稳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之高位;以往,软实力不足构成中国的一大短板。然而,时移事迁,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软实力已今非昔比,“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同时带来经济增长和繁荣的”发展模式已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软实力”。当然,中国要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需有足够的软硬实力吸引其他国家参加合作;具言之,从合作收益的生产性来看,中国要让其他国家相信中国有能力促成合作,并做大共同收益的蛋糕,既需有可为合作注入强大动力的硬实力(如中国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支撑,也需有可获得其他合作方信任的有效合作模式所带来的软实力(如发挥政府能动作用的理念)。另从合作收益的分配性来看,中国要按照互利共赢基本准则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首先要率先垂范,在合作的收益分配上更多地顾及其他国家的合理关切。就此而言,中国只有在具备相应硬实力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在对其他合作方做出必要的收益让渡后而不伤及自身。当然,在多边合作的情形下,并非只要中国做到高风亮节,合作就一定能够成功,还需要发挥中国在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下所倡导的收益分配方案透射的软实力,让其他合作方也愿意放弃一味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接受兼顾彼此利益的观念。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和“体系内改进者”新老两种角色,都是要对发达国家主导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进行修正,但二者修正的向度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发挥“体系内改进者”作用,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争”得更多的利益;而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则是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合作收益的分配上兼顾其他国家的合理关切,这更多地表现为中国的“让”利之举。从修正的程度来说,变革大于改进。虽然中国在体系内只是以扩大“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例外的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诉求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这样的“改进”过程仍然因发达国家的阻却而举步维艰;而观之以中国在体系外发挥变革者的作用,却能做到自觉地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更多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因此而论,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到底谁有更大的意愿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可谓立判高下。

    “一带一路”倡议源于中国,属于世界。对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集中体现在中国推动和引领“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上。

    首先,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方案起到大力促进全球和平合作和共同发展的作用,为中国推动和引领创建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必要条件。共建“一带一路”是对国际合作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发达国家按照自由主义理念,惯于采取“消极一体化”方式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即主张去政府管制化,极限发挥市场作用。而“共建‘一带一路’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简言之,共建“一带一路”,既要发挥有效市场作用,又要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即在传统“消极一体化”方式之外,“一带一路”建设增加了政府服务市场的“积极一体化”功能。这种体现中国发展经验“积极一体化”方式的引入,例如,将“政策沟通”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保障和重要先导,可以有力促进沿线国家之间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经济合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形成的超大规模合作必然对制度供给提出重大需求,于是,就有了中国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建的必要性。

    其次,“一带一路”建设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中国方案,题中应有之义必然包括中国在其间扮演“体系外变革者”角色。中国认为,“共建‘一带一路’不仅是经济合作,而且是完善全球发展模式和全球治理、推进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其“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彰显了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共建‘一带一路’正在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等。既然“一带一路”倡议是为变革发达国家主导的现行全球治理体系提供“新思路新方案”暨“中国方案”,而且法治化又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的必然要求,那么,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相应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国不仅起到了推动和引领作用,而且扮演的一定是“变革者”角色。

    最后,“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积极倡导搭建的全球最大国际合作平台建设,为中国可持续、成体系地推动和引领创建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广阔舞台。“一带一路”倡议将中国发展形成的经验和基础,与沿线其他国家的发展意愿和比较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了合作上的优势互补。析言之,“‘一带一路’建设可使中国顺周期下形成的巨大产能和建设能力走出去,支持沿线国家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和提供基础设施水平的迫切需要”,已成为“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推行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可见,共建“一带一路”并非中国与沿线其他国家之间生发的零星和短期的合作,而是一个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泛、长远的重大合作倡议。以此为平台,中国可久久为功,推动和引领创建渊源多样、体系完整的“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目前,“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据统计,截至2023年1月6日,中国已同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这些合作文件具有双边、诸边(包括区域性)和多边多种类型;既包括条约这样的国际硬法,还包括众多表现为联合公报、合作倡议及情况备忘录等诸如此类的国际软法。

    二、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之显现与“一带一路”倡议

    要证成当下中国已渐成一个“跨体系国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到底应如何判别中国已在“体系内改进者”既有角色之外,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本文认为,具体识别标准有二:

    其一是中国对国际经济立法过程影响之标准。对于一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如由发达国家发起,并由其主导。其间,中国只是充当一个参与国的角色,所起作用有限,那么中国扮演的可能只是一个“体系内改进者”角色;反之,一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并非由发达国家主导,而是由中国推动和引领其立法过程,那么中国就可能成为超越发达国家主创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而成为一个“体系外变革者”。在“实力界定收益”传统逻辑下,为了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权力优势,历来谋求对国际经济立法过程的主导权。与之相殊,中国奉行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主张国际经济立法是各国之间“共商规则,共建机制”的过程。因此,中国不会追求对国际经济立法的主控权,但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凭借自己不断增长的软硬实力,已有相应的能力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就此,中国明确表明,“我们要继续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其二是中国对国际经济立法结果影响之标准。对于一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设,如中国的影响只及于该项法律制度的局部,即只达到改进该项法律制度的程度,那么中国仍然还是一个“体系内改进者”;反之,如中国已可影响一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整体构建,达到了变革过往制度的程度,那么该项法律制度就会具有不同于发达国家主导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根本性特征,中国扮演的即为“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按照国际关系理论,可将国际制度的构成要素区分为“原则”“规范”以及“规则”和“决策程序”三个层级。在这三大因素中,“原则”和“规范”体现国际制度的基本特征,而“规则”和“决策程序”只是构成体现由“原则”和“规范”框定的国际制度基本特征之具体设计;相应地,“原则”和“规范”的变化意味着国际制度本身之变迁;而“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变化只是带来国际制度内部的变动,不会造成国际制度基本特征的改变。作为一个“体系内改进者”,中国对于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只是添砖加瓦式的,自下而上之影响所及更多地停留在“规则”和“决策程序”层面,其带来的只是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具体设计的变动。例如,对于发达国家设计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策制度,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无法改变其自由化的“原则”,也无法打破其实行加权表决制的“规范”,只是针对其“决策程序”,通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中增加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等方式,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即使有时中国影响所及到达“规范”层面,也不过是有限度地改变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某些实质特征,而不是根本特征,如支持发展中国家维护在wto体制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之“规范”。然则,作为一个“体系外变革者”,对于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中国乃是以“原则”为制高点,高屋建瓴式地影响其整体构建;换言之,在“体系外变革者”角色下,中国践行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乃是从“原则”这一最高层级切入,自上而下,直接塑形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

    显然,从逻辑上看,对于上述区分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和“体系内改进者”之影响过程和影响结果两项标准,前者可被理解为具有更为关键的意义。这是因为,如果中国只是一般性参与国际经济立法过程,那么其影响力度最多不过是作用于相关制度创建的局部;反之,如果中国能够推动和引领国际经济立法过程,则必然从根本上影响相关制度的整体构造。因具体国际经济立法涉及的领域和范围等不同,中国作为一个“体系外变革者”所具有的特征,实际上形成的是一个从初显到彰显的区间分布。而从整体上判断,对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比之非在 “一带一路”倡议项下,前者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角色的力度会更大。从上述界定该角色之影响过程标准来看,虽然“一带一路”倡议绝非西方世界认为的那样,是中国主导乃至主控的一种国际经济政治战略,但“一带一路”共建毕竟以中国发展形成的经验和基础为依托,作为该倡议的发起者和主要践行者,中国对于其中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可起到更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亦属常态;从界定“体系外变革者”之影响结果标准来看,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中国有别于现行发达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在更大程度上以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为“原则”,比较全方位地塑形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如上述,对互利共赢基本准则的通常解释是“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但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该基本准则可进一步理解为,“我们要在发展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考虑照顾其他国家利益。”其中增加的“更多”一词表明,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中国更加强调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可对发达国家株守的“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做出修正。

    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较之非在 “一带一路”倡议项下,呈现更为明显的“体系外变革者”之特征,可通过对亚投行以及金砖银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的创建与亚太地区有关自贸协定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加以佐证。中国跨出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幅度较大,在这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彰显了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的新角色。

    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中国已形成较大的软硬实力优势。从硬实力来看,中国有着雄厚的可投资金和充足的外汇储备,而发达国家受到全球金融危机重创后,投资海外基础设施的经济实力已大为削弱。另从软实力来看,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要致富,先修路”等中国理念在全球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亚太地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由此,中国倡建主要投资于亚太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金融机构,容易在各国之间形成共识,并得到其他国家的广泛支持,即软硬实力可得到有效发挥。

    如所周知,世界银行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的,采取的是加权表决制,典型地反映了战后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迄止,发达国家仍然控制着世界银行的决策和治理机制,美国则对该行的重大事项一直保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反观中国,没有依仗权势主控,而是善用自己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形成的软硬实力优势,有效推动和引领亚投行的创建,从该机构筹建过程的异常顺利,可见一斑。同时,亚投行决策和治理体制的设计,明显地体现了具有内涵上根本性和外延上普适性的互利共赢基本准则:首先,是否为了确保自己的控制性权力,构成检验大国以何种原则构建国际经济决策和治理体制的一大核心标准。中国虽然拥有亚投行一半股份,是该行的最大股东,但中国从未谋求控制亚投行的决策和治理机制,而是充分顾及到了其他国家的话语权。由此可断,中国推动和引领亚投行的创建,相当充分地践行了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其次,亚投行的成员现已遍及世界六大洲的106个国家,涵盖发展水平不同的各类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其中也包括诸多发达国家。因此,亚投行的倡建,已成为中国在国际经济立法过程中对各类别国家普遍适用互利共赢基本准则的一大样板。

    此外,金砖银行及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的创建,是南南合作范畴内取得的重要成果。二者股权比例、投票权分配等决策和治理机制的设计,完全不同于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体系内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伙伴之间遵循的互利共赢基本准则;申言之,虽然中国的经济实力远超“金砖五国”中其他成员国,但金砖银行采取各成员国均分股权和投票权制度,中国并没有追求比其他成员国更大的治理权力;因金砖应急储备安排是一种解困机制,并无盈利的制度设计,故中国大额出资本身就反映了更大的责任当担。然而同时,按照中国获得的投票权,完全不具有控制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决策的权力。中国推动和引领下创建的充分体现南南合作互利共赢基本准则的金砖银行及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得到了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认同,继金砖五国作为创始成员国后,阿联酋、乌拉圭、孟加拉国、埃及先后加入金砖银行,现阿根廷、伊朗、沙特、土耳其等国也积极准备申请加入该行。

    综之,按照界分“体系外变革者”和“体系内改进者”上述两项标准,与发达国家主控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同类型组织相比,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推动和引领亚投行以及金砖银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的创建,所扮演的“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可谓彰明较着。

    对于非“一带一路”倡议项下有关亚太地区自贸协定的立法,中国也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例如,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与美国主导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体系内原来拟增生的部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不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代表着亚太地区另一种贸易自由化的模式。这就说明,中国积极推动RcEp构建,发挥的是一个“体系外变革者”的作用。然而,RcEp毕竟不是“一带一路”倡议范畴内的国际经济立法,其不像亚投行以及金砖银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那样,彰显中国作为一个“体系外变革者”,而只是初显这一新角色。

    在促进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中国已形成了较为突显的软硬实力。就此,中国可予以充分运用的硬实力是,以现有的经济实力,中国已具备在亚太地区对其他国家进一步定向开放巨大规模本国市场的能力;同时,亚太地区是目前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板块,贸易自由化是其中最重要的引擎之一。显然,亚太国家对进一步推动本地区贸易自由化有着比较广泛的共识,在该地区,中国标举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之理念所形成的软实力不断获得提升,有着宽厚的基础。有了此等软硬实力为基底,中国因循以中国文化为本源的“亚洲方式”,开始将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付诸实践,推动乃至引领亚太地区有关自贸协定的谈判,其以RcEp为代表。RcEp是目前亚太地区和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虽由东盟发起,但中国积极加以推动,与东盟形成了创建的合力。各参加方表明,对于RcEp的谈判,“在可行的情况下,参照现有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而RcEp谈判所要参照的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就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倡导的互利共赢基本准则。

    然则,毋庸讳言,在亚太地区,存在以美国、日本等贸易强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集团,且区内国家就各贸易议题的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样态。中国软硬实力的发挥必然受制于这些因素,是故中国影响有关亚太自贸协定谈判的实际力度难及中国倡建的亚投行等,扮演的只是一个非典型的“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

    三、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之寓意与“一带一路”倡议

    对于中国以“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创建,发达国家已产生这样的疑惧,中国以此意图颠覆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例如,在中国倡建亚投行之初,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担忧,中国此举目的乃是为了挑战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等为代表的现行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无疑,发达国家出现此等疑虑和担忧乃是对中国发挥“体系外变革者”作用的一种误解或曲解。中国早已明确宣示,不谋求推翻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构筑与之相对立的另外一整套国际经济秩序,而只是在既有体系之外,通过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促进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就“一带一路”建设而言,亦是如此,其意也“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

    从根本上说,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导下,中国立基于其内生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观念,本着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并非意在全盘否定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而只是对该基本逻辑做出修正,即将实力对比框定下国家之间收益分配状况放宽至更加公正合理的程度。战后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是在“无知之幕”后建立的,其应有之义是,不管日后哪个或哪些国家兴衰,“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均应一体适用。既然如此,相随中国进一步发展,经济实力不断上升,既存的该基本逻辑将给中国带来越来越大的收益。当下,西方世界反全球化浪潮逆势而起,严重冲击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反倒成为维护和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旗手,没有理由要推翻整体上趋向于己有利的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具言之:

    其一,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国家与国家之间合作伙伴关系,其基本理念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中国从最初“体系外革命者”到现时“体系外变革者”,并非又回到了历史原点。变革不是革命,中国不是要重启激进的斗争哲学,再度致力于彻底推翻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历史反复证明,对抗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对于作为世界经济稳定和发展“重大利益攸关者”的中国来说,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将极大地有损中国谋求和平发展的大局。其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中国执守的是开放,而不是封闭的基本理念。中国多次强调,“中国对外开放,不是要一家唱独角戏,而是要欢迎各方共同参与;不是要谋求势力范围,而是要支持各国共同发展;不是要营造自己的后花园,而是要建设各国共享的百花园。”鉴此,中国发挥“体系外变革者”作用,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不是为了建立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相对抗的“势力范围”,相应的立法过程也并不排斥发达国家参与。最后,中国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不是要主控国际经济立法过程,而是将之界定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生的伙伴国家之间共商共建共享的过程,从中产生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不可能具有对抗性,以致冲击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同时,“打造命运共同体则是构建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的结合和升华。”对于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中国发挥推动和引领作用,乃是在实现各国共同利益基础上,践行自己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更大当担。

    对于中国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扮演的“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发达国家更为敏感和警惕。一些发达国家将“一带一路”倡议政治化,认为其构成一种“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或是为了建立“一个野心勃勃的中国圈子”,等等。恰恰相反,“一带一路”建设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平台,秉持的是包容、开放,而不是对抗、封闭的理念。中国反复强调,“共建‘一带一路’是和平发展、经济合作倡议,不是搞地缘政治联盟或军事同盟”;要言之,中国倡导共建“一带一路”不是要将沿线国家绑上对抗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战车”。而且中国自始就明确,“‘一带一路’相关的国家基于但不限于古代丝绸之路范围,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均可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区域。”另者,“一带一路”建设不是中国单边强行推进的一种战略,其作为中国发起的倡议,乃是中国与沿线其他国家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经济合作平台;相应的,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在“一带一路”的舞台上,“倡导的新机制新倡议,不是为另起炉灶,更不是为针对谁,而是对现有国际机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目标是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例如,就“一带一路”倡议项下的亚太行而言,虽然发展中国家占股比例高,但发达成员的总股比也超过了25%,在需要75%特别多数议决的重大事项决策上,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国一样拥有否决权。这一平衡安排和独特优势为亚投行在南南合作和南北合作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奠定了制度基础。西方学界一些理性学者也看到这一点。例如,美国着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依肯伯里指出,“中国和其他崛起的非西方发展中国家是要在这些旧的多边制度中寻求更大的发言权,同时也致力于建立一些新的具有发展导向的制度,如金砖银行。在各种旧的和新的制度之间存在着论争,但争执并非围绕着相对立的现代性模式,乃至对秩序的修正主义意识形态。”

    中国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可形成“聚集效应”,推动和引领更多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对于促进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发挥着重大建设性作用。

    现时,随着自身实力的相对衰弱,以及国内逆全球化势力的阻却,发达国家通过制度创建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自由化的动力已大为下降;即便发达国家仍有这样的动机,也会因困守“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在收益分配上更加斤斤计较,使得通过合作创建更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难上加难。而制度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可能会造成世界陷入所谓的“金德尔伯格陷阱”,以致引发全球经济的混乱和失序。反观中国,奉行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兼顾其他国家利益,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让利,这样的中国方案可以吸引更多的国家参加合作,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抵补制度性国际公共产品缺失的作用。就共建“一带一路”而言,在合作的生产性方面,中国采取“消极一体化”+“经济一体化”的方式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释放沿线国家的发展潜力,使得它们获得更大的收益增量;与此同时,在合作的分配性方面,中国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更多地兼顾到了沿线其他国家的利益。正因如此,“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了快速推开和推进,其中,中国发挥“体系外变革者”作用,已有效地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亚投行的顺利创设和成功运行为即为典型。显然,“倡议成立亚投行,就是中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推动完善现有国际经济体系、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建设性举动,有利于促进各方实现互利共赢。”

    中国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不但不是为了推翻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反而能够促进其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中国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实际上构成对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体系内既有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例如,助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亚投行的成立及业务的开展,弥补了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能力的不足,相互间形成了良性的合作关系,应验了中国倡建亚投行的初衷——“亚投行应该奉行开放的区域主义,同现有多边开发银行相互补充,以其优势和特色给现有多边体系增添新活力,促进多边机构共同发展,努力成为一个互利共赢和专业高效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开业运营近七年来,亚投行已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签署了联合融资框架协议,共同开展融资项目;与13个多边组织和区域金融机构建立了伙伴关系,共同推动解决全球发展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还会产生“溢出效应”,即对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体系内的制度改进形成不同程度的倒逼压力。例如,“一带一路”倡议下亚投行的成立,中国就其决策体制设计不搞“一家独大”,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美国国会在搁置长达5年之后,不得不于2015年12月批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方案,将该组织的部分投票权让渡给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及其它发展中国家。

    虽然中国进入既有国际经济秩序之后,成为一个“体系内国家”,但从来未被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正常国家”看待过,尤其是中国所谓的“非市场经济体制”,被发达国家视为一种“原罪”。因此,在发达国家主导“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秩序中,中国自始就受到它们在规则上的打压,其中尤以美国为甚。

    中国“入世”之初,美国意图以wto市场化的规则“改造”中国。但奥巴马执政时期,美国认为中国经济体制的非市场性有增无减,成了体系内的“搭便车者”,谋求通过重新制订像tpp那样的新规则“围堵”中国。特朗普执政后,美国进一步将中国贬损为采取破坏性贸易体制的国家,是体系内最大的贸易“欺诈者”,从美国攫取了巨大的不当利益,认为当年美国让中国“入世”犯了一个巨大错误。从特朗普执政时期开始,美国联合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试图借助wto体制改革等场合,给中国打造量身定制的“规则紧身衣”,以达到“囚困”中国的目的。

    当下拜登当政的美国政府,继续将中国定性为“作为一个巨大的非市场经济体,有独一无二的能力通过不公平、反竞争性的实践扭曲市场,危害美国和其他国家工人和企业”,主张要“重新校准中美贸易关系”,并声称美国“将使用我们工具箱中的所有工具——并在必要时候开发新的工具——对抗中国国家主导的、非市场行为造成的损害”,其中当然包括在体系内“规锁”中国。这种在规则上压制中国程度的上升,集中体现在拜登政府已经放弃传统贸易自由化路径,即在边境措施上降低关税和扩大市场准入,转向关注边境后环境保护、劳工待遇、反商业贿赂、监管一致性、竞争政策、透明度、国有企业改革等国内治理体制。拜登政府贸易自由化政策从边境措施上“开放游戏场地”到边境后“平整游戏场地”的重心转移以及与之相随的规则重构策略,已体现在其着力打造的“印太经济框架”及美国对待wto改革的立场上,其无不对中国具有最大的指向性。对此,美国贸易代表戴琪所做的最新解释是,“注重低成本和弱规制”的传统全球化版本在边境措施上的放松,使得低成本的中国产品可以长驱直入美国市场;而其在边境后对弱规制的维持,为中国采取“国有企业领导的非市场经济模式”,“持续利用不公平、扭曲的贸易政策和做法来追求有害和反竞争的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大开了方便之门。“其结果是,中国成为许多重要商品和技术的主要供应国”,并“开始控制一些关键行业”。“这繁荣了中国的出口,并使之经济受益。但它也损害了美国工人和制造商——以及其他wto成员国的工人和制造商——并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贸易失衡。”

    另需特别关注的是,当下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国家已在不同程度上将中国列为其战略竞争或制度竞争对手,对华经贸关系政治化持续加剧。实际上,这就越来越压缩了中国在体系内适用经贸自由化规则的空间,更为严重的是驱动西方国家在经贸关系及相应规则上制造与中国的“脱钩断链”。例如,拜登政府将以往自由贸易协定中从未有的“供应链”支柱引入“印太经济框架”,其目的就是试图通过重组全球产业供应链,将中国排除在外,亦即要将中国排挤出西方国家主导的现有国际经济体系。

    如上所析,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体系内对中国实行规则上的打压呈现步步升级的过程,而且其对华经贸关系政治化的态势也愈演愈烈。这就意味着,未来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对中国充满着变数,中国不但在体系内存在的空间将越来越受到限制,而且还有可能不断地被挤到体系之外。此时,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通过“一带一路”的平台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对稳定中国外部经贸环境将具有深远的特殊意义,而且也将有助于搭建一种中国可依托的国际经济体系。

    结论

    对于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围绕对其“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的修正,中国扮演的具体角色首先从历史上“体系外革命者”转变为其后“体系内改进者”。当下,中国又开始逐步获得了“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统合内外这两种角色观之,中国已演进成为一个“跨体系国家”。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扮演“跨体系国家”角色的重要平台。中国主张,“共建‘一带一路’坚持以规则法治为基础。我们始终在各种现行国际规则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合作。”以此观之,“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首先以像wto这样“通行的国际法”为基础,中国在其间发挥的是“体系内改进者”作用;同时,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中国将推动和引领创建越来越多的专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我们正加快同各方商签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知识产权、交通环保等协定,努力打造共建‘一带一路’的规则和法治网络”。这代表着中国正在发挥“体系外变革者”的作用。

    作为一个“跨体系国家”,中国为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蕴含的国家之间应在互利共赢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的理念,扮演“体系外变革者”角色,始终如一的理念并非要推翻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而是意在通过推动和引领体系外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对体系内现行制度在功能上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并对体系内现行制度的改进形成“杠杆效应”,以求推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然而,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中国以平和姿态扮演“跨体系国家”角色的初衷,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体系内对中国实行规则上的打压持续升级,同时其对华经贸关系的政治化也愈演愈烈,这就造成了中国在体系内存在的空间不断被压缩,甚至有被挤到体系外的趋向。中国在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内此等困境的形成和加剧,进一步证明了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依托“一带一路”这样的平台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将成为中国稳定和拓展相应国际经贸空间的重要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