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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章 法律需要的是公平公正,不是冰冷无情
    “南京彭于案”和“柳城辱母杀人案”,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一审的时候,法院都作出了违反大部分社会大众意愿的判决,引来了很多的批评和痛骂。

    但是不同的是,“南京彭于案”中,司法部门做了不少工作,最终使得案件顺利调解成功,达到了一个大众应该可以接受的结果,不过可能出于顾及面子之类的原因,最后竟然对公众隐瞒了之后绝大部分经过,使得社会大众对此事件的最终认知与事实出现了很大出入,硬生生将一件好事变为了坏事,更成为了破坏社会良知的典型事件。

    而“柳城辱母杀人案”的处理方法恰恰相反,以最高检察院为代表的中国司法部门,向大众承认了一审法院中或许存在纰漏,需要调查其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之后更在二审期间利用微博向所有关心此案的人公开整个审讯过程。

    二审的结果也令大众口服心服,判处羽欢五年有期徒刑,既推翻了一审中对羽欢作出的“无期徒刑”这个“合理判决”,有没有被大众言论“道德绑架”,判羽欢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五年有期徒刑对羽欢此次的杀人行为也是公众认可的合理惩罚。

    因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杀人就是杀人,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若是一点惩罚也没有,恐怕会引来不少人效法此案例的做法,那么可能会造成更多的社会悲剧。

    而“柳城辱母杀人案”整件事的处理,不但更突出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独立性,更是让人民群众心中明确感觉到了法律不是冷冰冰、硬邦邦的,还有温情的一面。

    后来在不少主流媒体平台的一些评论里面,就充分说明了这种情况。

    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中说道在很多人看来,羽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中青评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中说道“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新华每日电讯《“刀刺辱母案”评论上亿条,请珍惜民意》中说道讨债者杜志浩当着儿子面淫亵母亲的做法,高利贷高到可怕的利息,还有相关执法人员的出警处置措施,会成为舆论炮火对准的靶心,也是因为,这些突破底线之举是跟践踏尊严连在一起的,并合成了我们生活环境的不确定因素,激起了我们的切身痛感。

    都说“法律不可远离‘看得见的人情’”,而那些公共发声,正是法律的庭院外看得见的人情民意。

    这并不是说,法律就该迁就和盲从民意,看舆论“脸色”行事,而是指司法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个判决在“法律公正”“人本关怀”等指针上与普遍的民意脱节,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不是有些环节出了问题。

    所以历朝历代,无论是标榜用什么思想治国,就如汉朝开始是道家思想“无为而治”,后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仁孝”治天下,唐朝宣扬自己是老子李耳的子孙,武周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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