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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七章 判例法
    这些评论,归根到底都是中国传统里面情、理、法三者的关系分析,中国历代的司法探索,对司法系统最高的评价就是“合情合理合法”,就是情理法三者统合归一。

    但是中国数千年的司法实践,都说明了一件事,就是情、理、法三者中,往往情、理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尤其是“情”之一字,往往埋藏于心中,外人无法察觉。

    若是判案执法力求“合情合理合法”,基本上就是一个无法操作的结果,甚至盲目追求“合情合理合法”,只会让那些判案执法的官吏上下其手,滥用所谓的“情”、“理”二字自由裁量,最终使得整个司法系统无人信任而崩溃。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深明其中之理,情难辨、理难清,反而是法还尚能说得清、道得明,于是就算是受到统治者一直推崇的孔子,其本人是反对“铸刑鼎”这种将法律条文刻在鼎上以向民众说明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的做法的,但是历朝历代还是不断制订自己朝代的“法典”,好让那些判案执法的官吏有相对明确的工作指南,也让民众大略知道哪些行为能做哪些行为不能做。

    不过后来的一些学者研究认为,孔子并不是由于反对向民众公布法律条文而否定赵鞅(赵氏孤儿中赵武的孙子)铸造刑鼎的,因为孔子对郑国执政子产,可是盛赞有加的,而子产有一项事迹就是“铸刑书”,据一些考证,其实也是“铸刑鼎”,就是将律法条文刻在铜鼎上。

    所以孔子批评赵鞅“铸刑鼎”,主要不是像后世的说法一样,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而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乃是赵鞅“铸刑鼎”在孔子的认知中,属于“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是乱法行为,因为赵鞅既不是主管律法的大臣,也不是操持国政的相国,更没有国君的授权,其所铸造的“刑鼎”上刻的法令,其实没有国家背书,只会引致国法混乱。

    其二乃是赵鞅所铸之“法”,废除了“议事以制”这个传统,而子产最受孔子赞赏的就是“不毁乡校”,因此《左氏春秋传》才有记载“仲尼闻是语也,曰‘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

    所谓的“乡校”,却不是乡野的学校,乃是人民大众议论时政的地方,差不多就等于后世的那些大树底下一样,一群人聚在一起乘凉聊天,聊一下现在的政策怎么样了,官员又怎么样了。

    而古代的统治者,就会找机会到这些地方,听一下基层群众的发声,从中了解一下国民对自己施政或德行的评价(跟后世兔子提倡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政治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以此得知自己制订的政策优劣之处,作为政策去留或修改的依据。

    “乡校”与“议事以制”是同源同脉的,所谓的“议事以制”,就是根据已有的先例对具体的案例情况进行判决,简单来说,就是后世英美的判例法。

    英美的判例法和法德的制定法,乃是后世法律体系的两大基石,判例法来源于法官判案的实际案例,而制定法来源于立法机关的设计。

    判例法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一个案件,经由法院的法官判决之后,就会形成一个惯例,之后的同类案件,只要案情与这个案件大概一致,就基本都会按照之前的法官判决作出判决。

    所以后世香港tvb许多关于律政的影视剧集中,律师在法官面前辩论时,都会大量引用什么什么时候,在哪里发生了一件什么案件,当时的法官是怎样判决的,因为香港法律体系源自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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